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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逃避检验,进口未经认证玩具被处罚15万

        上海某公司在进口该四款玩具时以杂货的名义申报,未如实报检,也未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在进口后将其销售给苏州某公司。已构成擅自进口、销售未经认证的CCC目录内产品和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被处以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

    不久前的一天上午,江苏苏州检验检疫局接到某消费者投诉称:她在苏州某公司购买了四款进口玩具给儿子玩,儿子在玩了这些玩具后,出现了呼吸道不舒服的情况。这些玩具没有CCC标志,希望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这四款玩具分别是:小球、玩沙工具、黏土和吹泡器。
    收到投诉后,苏州局高度重视,考虑到消费者投诉的玩具在市场销售,又不能确定是否是进口产品,决定与质监和工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人员一起到苏州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通过购买的方式对投诉人所述的四款玩具进行了抽样,确认该四款玩具属于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的CCC目录内产品。经送样检测,这四款玩具分别存在标识和使用说明不规范,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不达标等问题,均不符合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进一步溯源调查,发现该四款玩具由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进口,该公司在进口这四款玩具后将其发往苏州某公司的门店进行销售。上海公司涉嫌擅自进口、销售未经认证的CCC目录内产品。苏州局遂对上海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显示,上海公司从日本进口的上述四款玩具,分别以搅泡器、纸黏土、塑料饰品和室内装饰品在上海报关进口,共537.35千克,货物金额共为302072日元。该四款玩具既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又属于CCC目录内产品。上海公司在进口该四款玩具时以杂货的名义申报,未如实报检,也未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在进口后将其销售给苏州某公司。
    上海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进口、销售未经认证的CCC目录内产品和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苏州局责令上海公司采取积极改正措施,并决定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对于苏州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CCC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已被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并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它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从2003年8月1日开始,我国强制实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同时,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国家制定了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的是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上海公司进口的四款玩具既属于CCC目录内产品又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一方面应当获得CCC认证且按规定加贴CCC标志后,方可进口、销售,另一方面上海公司在进口该四款玩具时就当如实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上海公司在进口该四款玩具时未按规定进行报检,在进口后将其销售给苏州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擅自进口、销售未经认证的CCC目录内产品和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中这四款玩具经检测被证明不符合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存在安全、健康或污染环境隐患。结合上述案情,苏州局最终决定对上海公司擅自进口、销售未经认证的CCC目录内产品这一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的较重处罚。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所属栏目:新闻动态】    【查看次数:13625次】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